《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12/26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
注:
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应小于表 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除甲类仓库外的单层、多层、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明确了乙、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满足扑救火灾、防止初期火灾(20min 内)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三项因素。
1 防止初期火灾蔓延扩大,主要考虑“热辐射”强度的影响。有关说明可参见本规范第 3.4 节的相关条文说明。
2 仓库火灾表明,在二、三级风的情况下,本规定的防火间距基本上可行、有效。
3 在实践中,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如小于该距离,会给扑救带来困难。由于戊类仓库储存的物品均为不燃烧体,火灾危险性小,可以减少防火间距以节约用地。
4 关于高层仓库之间以及高层仓库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有关说明可参见本规范第 3.4.1 条和第 3.4.4 条的条文说明。
5 有关乙类火灾危险性仓库。有不少乙类物品不仅火灾危险性大,燃速快、燃烧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险,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虽较甲类的低,但发生火灾爆炸时的影响仍很大。为有所区别,故规定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25m、30m。实际上,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危害与甲类物品相差不大,因此设计时应尽可能与甲类仓库一样要求,并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布局等来确保和增大相关间距。乙类6项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油绸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饼、浸油金属屑等。实践证明,这些物品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够缓慢氧化,如果积蓄的热量不能散发出来,就会引起自燃,但燃速不快,也不爆燃,故这些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不增大。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厂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6 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厂房地上部分安全出口设置数量的一般要求,所规定的安全出口数量既是对一座厂房而言,也是对厂房内任一个防火分区或某使用房间的安全出口数量要求。要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灾时人员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但对所有建筑,不论面积大小、人数多少均要求设置2个出口,有时会有一定困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对面积小、人员少的厂房分别按其火灾危险性分档,规定了允许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对火灾危险性大的厂房,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较快,要求严格些;对火灾危险性小的,要求低些。地下、半地下的设备用房使用人员较少一般为检修、巡查人员,比照本规范第5.5.5 条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