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统一标准
发布时间:2020/5/14
1 总 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 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 用地红线 property line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8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2.0.9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0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1 绿地率 greening rate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2.0.12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有日照要求楼层的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3 层高 storey 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4 室内净高 interior clear height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5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7 设备层 equipment 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8 避难层 refuge storey在高度超过100.0m的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
2.0.20 台阶 step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的阶梯式交通道。
2.0.21 临空高度 the vertical height between two open space相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2 坡道 ramp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 栏杆 railing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 楼梯 stair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承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2.0.27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 管道井 pipe shaft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及设备的竖向井道。
2.0.29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井道。
2.0.30 通风道 air shaft排除室内不良气体或者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井道。
2.0.31 装修 decoration; finishing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2 采光 daylighting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措施。
2.0.33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4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在规定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要求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5 通风 ventilation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6 噪声 noise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2.0.37 建筑连接体 building connection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下或地上的建筑物。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4 控制规划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1.1 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4.1.2 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组织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2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4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1.1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
5.1.2 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2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7.1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5.1.4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降低环境噪声。
5.1.5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1.6 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进行保护,避免损毁破坏。
6 建筑物设计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1.1 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照标定人数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
6.1.2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
6.1.3 多功能用途的公共建筑中,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地上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下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地下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上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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