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设计培训,建筑雨水排水设计,小区雨水排水设计
发布时间:2020/5/26
给排水设计培训,建筑雨水排水计算,小区雨水排水计算
1.1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和管道系统。
1.2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屋面特点等,合理确定系统形式、计算方法、设计参数、排水管材和设备,在设计重现期降雨量时不得造成屋面积水、泛溢,不得造成厂房、库房地面积水。
1.3 小区雨水排水系统应与生活污水系统分流。雨水回用时,应设置独立的雨水收集管道系统,雨水利用系统处理后的水可在中水贮存池中与中水合并回用。
1.4 建筑小区在总体地面高程设计时,宜利用地形高程进行雨水自流排水;同时应采取防止滑坡、水土流失、塌方、泥石流、地(路)面结冻等地质灾害发生的技术措施。
1.5 应按当地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实施雨水控制利用。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
2 建筑雨水
2.1 建筑屋面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y——设计雨水流量(L/s),当坡度大于2.5%的斜屋面或采用内檐沟集水时,设计雨水流量应乘以系数1.5;
qj——设计暴雨强度[L/(s·hm2)];
ψ——径流系数;
Fw——汇水面积(m2)。
2.2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或相邻地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
2.3 屋面雨水排水设计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
2.4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5.2.4中的规定值。
注:工业厂房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2.5 建筑的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屋面特征等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a重现期的雨水量;
2 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a重现期的雨水量;
3 当屋面无外檐天沟或无直接散水条件且采用溢流管道系统时,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0a重现期的雨水量;
4 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重现期宜采用10a;
5 工业厂房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2.6 屋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取1.00,当采用屋面绿化时,应按绿化面积和相关规范选取径流系数。
2.7 屋面的汇水面积应按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出裙房屋面的毗邻侧墙,应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1/2计算。窗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应附加其高出部分侧墙面积的1/2。
2.8 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2.9 天沟宽度不宜小于300mm,并应满足雨水斗安装要求,坡度不宜小于0.003。
2.10 天沟的设计水深应根据屋面的汇水面积、天沟坡度、天沟宽度、屋面构造和材质、雨水斗的斗前水深、天沟溢流水位确定。排水系统有坡度的檐沟、天沟分水线处最小有效深度不应小于100mm。
2.11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孔口或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且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下列情况下可不设溢流设施:
1 外檐天沟排水、可直接散水的屋面雨水排水;
2 民用建筑雨水管道单斗内排水系统、重力流多斗内排水系统按重现期P大于或等于100a设计时。
2.12 建筑屋面雨水溢流设施的泄流量宜按本标准附录F确定。
2.13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系统设计流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檐沟外排水宜按重力流系统设计;
2 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宜按重力流系统设计;
3 长天沟外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4 工业厂房、库房、公共建筑的大型屋面雨水排水宜按满管压力流设计;
5 在风沙大、粉尘大、降雨量小地区不宜采用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
2.14 当满管压力流雨水斗布置在集水槽中时,集水槽的平面尺寸应满足雨水斗安装和汇水要求,其有效水深不宜小于250mm。
2.15 雨水斗外边缘距天沟或集水槽装饰面净距不得小于50mm。
2.16 屋面排水系统应设置雨水斗。不同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相应的雨水斗。
2.17 雨水斗数量应按屋面总的雨水流量和每个雨水斗的设计排水负荷确定,且宜均匀布置。
2.18 雨水斗的设置位置应根据屋面汇水情况并结合建筑结构承载、管系敷设等因素确定。
2.19 当屋面雨水管道按满管压力流排水设计时,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2.20 居住建筑设置雨水内排水系统时,除敞开式阳台外应设在公共部位的管道井内。
2.21 除土建专业允许外,雨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2.22 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不得汇入高层建筑屋面排水管道系统。
2.23 高层建筑雨落水管的雨水排至裙房屋面时,应将其雨水量计入裙房屋面的雨水量,且应采取防止水流冲刷裙房屋面的技术措施。
2.24 阳台、露台雨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阳台、露台雨水系统应单独设置;
2 多层建筑阳台、露台雨水宜单独设置;
3 阳台雨水的立管可设置在阳台内部;
4 当住宅阳台、露台雨水排入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时,雨落水管应采取断接方式;当阳台、露台雨水排入小区污水管道时,应设水封井。
5 当屋面雨落水管雨水间接排水且阳台排水有防返溢的技术措施时,阳台雨水可接入屋面雨落水管。
6 当生活阳台设有生活排水设备及地漏时,应设专用排水立管管接入污水排水系统,可不另设阳台雨水排水地漏。
2.25 建筑物内设置的雨水管道系统应密闭。有埋地排出管的屋面雨水排出管系,在底层立管上宜设检查口。
2.26 下列场所不应布置雨水管道:
1 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车间;
2 贮存食品、贵重商品库房;
3 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
2.27 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2.28 屋面雨水排水管的转向处宜做顺水连接。
2.29 塑料雨水管穿越防火墙和楼板时,应按本标准第4.4.10条的规定设置阻火装置。当管道布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上时,可不设阻火装置。
2.30 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中长度大于15m的雨水悬吊管,应设检查口,其间距不宜大于20m,且应布置在便于维修操作处。
2.31 雨水管道在穿越楼层应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横管转弯处也应设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2.32 雨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2.33 寒冷地区,雨水斗和天沟宜采用融冰措施,雨水立管宜布置在室内。
2.34 重力流多斗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应符合表5.2.34的规定;
2 雨水悬吊管水力计算应按本标准式(4.5.4-1)、式(4.5.4-2)计算,雨水悬吊管充满度应取0.8,排出管充满度应取1.0。
3 重力流多斗系统立管不得小于悬吊管管径,当一根立管连接2根或2根以上悬吊管时,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宜按本标准附录G确定。
2.35 屋面雨水单斗内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斗排水系统排水管道的管径应与雨水斗规格一致;
2 系统应密闭;
3 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应根据单斗雨水管道系统设计流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斗雨水管道系统流态按重力流设计时,其雨水斗的最大设计排水流量宜按本标准附录G确定;
2)当单斗雨水管道系统流态按满管压力流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高度、雨水斗规格型式和雨水管的材质等经计算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宜符合表5.2.35的规定。
2.36 满管压力流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管压力流系统的雨水斗的泄流量,应根据雨水斗规格、斗前设计水深、斗进水口和立管排出管口标高差实测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5.2.36选用;
注:满管压力流雨水斗应根据不同型号的具体产品确定其最大泄流量。
2 一个满管压力流多斗系统服务汇水面积不宜大于2500m2;
3 悬吊管中心线与雨水斗出口的高差宜大于1.0m;
4 悬吊管设计流速不宜小于1m/s,立管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m/s;
5 雨水排水管道总水头损失与流出水头之和不得大于雨水管进、出口的几何高差;
6 悬吊干管水头损失不得大于80kPa;
7 满管压力流多斗排水管系各节点的上游不同支路的计算水头损失之差,不应大于10kPa;
8 连接管管径可小于雨水斗管径,立管管径可小于悬吊管管径;
9 满管压力流排水管系出口应放大管径,其出口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8m/s,当其出口水流速度大于1.8m/s时,应采取消能措施。
2.37 87型雨水斗系统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的规定执行。
2.38 建筑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5.2.38确定。
注:表中铸铁管管径为公称直径,括号内数据为塑料管外径。
2.39 雨水排水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当采用外排水时,可选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当采用内排水雨水系统时,宜采用承压塑料管、金属管或涂塑钢管等管材;
2 满管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承压塑料管、金属管、涂塑钢管、内壁较光滑的带内衬的承压排水铸铁管等,用于满管压力流排水的塑料管,其管材抗负压力应大于-80kPa。
2.40 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雨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尚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要求。
3 小区雨水
3.1 小区雨水排放应遵循源头减排的原则,宜利用地形高程采取有组织地表排水方式。
3.2 小区雨水排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超过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降雨溢流进入市政雨水管渠。
3.3 小区必须设雨水管网时,雨水口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土质特征、建筑物位置设置。下列部位宜布置雨水口:
1 道路交汇处和路面最低点;
2 地下坡道入口处。
3.4 下列场所宜设置排水沟:
1 室外广场、停车场、下沉式广场;
2 道路坡度改变处;
3 水景池周边、超高层建筑周边;
4 采用管道敷设时覆土深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区域;
5 有条件时宜采用成品线性排水沟;
6 土壤等具备入渗条件时宜采用渗水沟等。
3.5 小区雨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沿道路和建筑物的周边平行布置,且在人行道、车行道下或绿化带下;
2 雨水管道与其他管道及乔木之间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3 管道与道路交叉时,宜垂直于道路中心线;
4 干管应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应布置在连接支管较多的路边侧。
3.6 小区雨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当冬季管道内不会贮留水时,雨水管道可埋设在冰冻层内。
3.7 雨水检查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雨水沟管径、坡度、流向改变时,应设雨水检查井连接;
2 雨水管在检查井连接,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宜采取管顶平接;
3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雨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道连接时,小区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市政管道的管顶标高;
5 雨水管道向景观水体、河道排水时,管内水位不宜低于水体的设计水位。
3.8 雨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可按表5.3.8确定。
注:括号内是埋地塑料管内径系列管径。
3.9 小区雨水排水系统宜选用埋地塑料管和塑料雨水排水检查井。
3.10 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雨水量和设计降雨强度应按本标准第5.2.1条、第5.2.2条确定。
3.11 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应按式(5.3.11)计算:
式中: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可选用5min~10min;
t2——排水管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3.12 小区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区域性质、地形特点、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5.3.12中的规定值。
注:下沉式广场设计重现期应由广场的构造、重要程度、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等因素确定。
3.13 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按表5.3.13采用。
注:各种汇水面积的综合径流系数应加权平均计算。
3.14 地面的雨水汇水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5 小区雨水管段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5.3.10条~第5.3.14条,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汇水面积应为汇入的地面、屋面面积和墙面面积。
2 墙面设计流量应按下列条件计算:
1)当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时,按夏季主导风向迎风墙面1/2面积作为有效汇水面积;
2)径流系数取1.0;
3)设计重现期与小区雨水设计重现期相同。
3 其综合径流系数按各类地面(含屋面)的加权平均值。
4 汇合管段中集流时间应取长者。
3.16 小区雨水管道宜按满管重力流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
3.17 小区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应按表5.3.17确定。
注:表中括号内数值是埋地塑料管内径系列管径。
3.18 与建筑连通的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当无法重力排水时,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3.19 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的流量应按排入集水池的设计雨水量确定;
2 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紧急情况下可同时使用;
3 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4 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30s的出水量,并应满足水泵安装和吸水要求;
5 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要求。
3.20 当市政雨水管无法全部接纳小区雨水量时,应设置雨水贮存调节设施。
3.21 雨水调蓄池的建设宜与雨水利用设施、景观水池、绿化和雨水泵站等设施统筹考虑。
3.22 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和建设基地规划控制综合径流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和《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确定。
3.23 雨水调蓄池宜设于室外。当雨水调蓄池设于地下室时,应在室外设有超调蓄能力的溢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