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定版
发布时间:2019/12/25
厂房和仓库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 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本规范将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是因为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时 的温度往往高于液体本身的自燃点,当设备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着火。有些生产的 原料、成品的火灾危险性较低,但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则 可能增加火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在生产过程中,粉尘悬 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则可能爆炸着火,而这类物品在储存时就不 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如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则会缓慢氧化积热不 散而自燃着火,因而在储存时其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在生产过程中则不存在此种情形。储存物品的分类方法主要依据物品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参照本规范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吸取仓库储存管理经验和参考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甲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Ⅰ级易燃固体、Ⅰ级易燃液体、Ⅰ级氧化剂、Ⅰ级自燃物品、Ⅰ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气体的特性。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有的遇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 气或其他可燃气体,遇火燃烧爆炸;有的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机物或无机物极 易燃烧爆炸;有的因受热、撞击、催化或气体膨胀而可能发生爆炸,或与空气混合容 易达到爆炸浓度,遇火而发生爆炸。
2)乙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Ⅱ级易燃固体、Ⅱ级易燃烧物质、Ⅱ级氧化剂、助燃气体、Ⅱ级自燃物品的特性。
3)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有关仓库调查和储存管理情况。丙类储存物品包括可燃固体物质和闪点大于或等于 60℃的可燃液体,特性是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可燃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焰和高温作用时能发生燃烧,即使移走火源,仍能继续燃烧。对于粒大 于或等于 2mm 的工业成型硫黄(如球状、颗粒状、团状、锭状或片状),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与中国石化工程 建设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的“散装硫磺储存与消防关键技术研究”成果,其火灾危险性 为丙类固体。 丁类储存物品指难燃烧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难燃或微燃,移走火源,燃烧即可停止。 戊类储存物品指不会燃烧的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不微燃、不碳化。
2.表 3 列举了一些常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供设计参考。
【条文说明】
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无防火保护层的金属柱、梁等在丁、戊类厂房(仓库)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如钢铁冶金等行业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甲、乙丙类液体燃烧速度快、热量大、温度高,又不宜用水扑救,对无防火保 护的金属柱和梁威胁较大,有必要考虑局部高温或火焰对建筑金属构件的影响,而采 取相应的防火隔热保护措 施。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注:
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 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或防火分隔水幕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 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 自 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 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 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地下污水处理厂设备用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操作区生 物 池、二沉池等水工构筑物的检修平台的防火分区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 定。
7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8 “—”表示不允许。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合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减少损失。在设计厂房时,要综合考虑安全与节约的关系,合理确定其层数和建筑面积。甲类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如层数多则更难扑救,严重者对结构有严重破坏。因此,本条对甲类厂房层数及防火分区面积提出了较严格的规定。
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布置连续生产线工艺时,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有 时比较困难。对此,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有关要求参见本规范第 6 章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 定。
对于传统的干式造纸厂房,其火灾危险性较大,仍需符合本规范表 3.3.1 的规定,不能按本条表 3.3.1 注 3 的规定调整。
地下污水处理厂封闭性好,对地上景观和周围环境影响小。我国近年来地下污水处理厂建设呈逐渐增加趋势,已完成及在建的项目近百座。地下污水处理厂操作区生物池、二沉池等工构筑物的检修平台,均为大面积检查盖板,设备和管道用不燃材料制造,其他可燃物很少,火灾危险性小,为此,调整了该类场所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要求。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 空,面积较小、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较少,且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工艺设备而设置,这些平台 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注:
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 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 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尿素散装仓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 12000m2;尿素袋装仓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6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 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 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 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规定。
8 “—”表示不允许。
注:
1 当设置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间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不应大于 1500m2。
2 本表中“ — ”表示不允许建高层建筑。
此条要求棉花库房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有关要求,为根据原公安部消防局和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针对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库房建筑设计防火问题的有关论证会议纪要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