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0/4/23
建筑设计---《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 Medical flows
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 急救通过量 Emergency throughput
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 医院卫生学 Hospital hygiene
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2.0.6 卫生通过 Hygiene passing through
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6 卫生通过 Hygiene passing through
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 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
医院独立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 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3.1.4的规定。
4 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 址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4.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临2条城市道路;
2 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3 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 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
5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6 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7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5.1.2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应设雨篷。
5.1.3 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
2 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5.1.3设置。
5.1.4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
2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5.1.5 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 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5.1.6 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7 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
5.1.8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1.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查室不宜低于2.60m;
2 病房不宜低于2.80m;
3 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4 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5.1.10 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5.1.11 病房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5.1.12 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 手术室、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3 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5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以及防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5.1.13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 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4 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 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
6 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5.1.14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处置。
5.2 门诊部用房
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5.2.2 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 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 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间等。
5.2.3 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 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方式。
5.2.4 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2 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2。
5.2.5 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2个诊室合用1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3 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 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
5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5.2.6 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 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
4 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50m2。
5.2.7 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
2 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
5.2.8 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
2 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 宜设置专用手术室。
5.2.9 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 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
3 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
4 可设资料室。
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合并设置;
2 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4.80m。
5.2.11 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
2 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1个、小便器不应小于1个;
3 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3个;
4 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2.12 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
2 可增设心理咨询用房。
5.3 急诊部用房
5.3.1 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
2 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 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 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3.2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 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
3 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 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
5.3.3 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0m2。
5.3.4 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00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3.5 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5.3.6 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2 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5.4.2 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
5.5 住院部用房
5.5.1 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 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
2 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5.5.3 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置,并应自成一区。
5.5.4 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
2 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
5.5.5 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排不宜超过6床;
2 平行的两床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3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4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5 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
6 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设观察窗;
7 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5.5.6 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5.5.7 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
5.5.8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男卫生间每16床应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16床应设3个大便器。
3 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置。
4 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1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各不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5 附设于病房内的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
6 无障碍病房内的卫生间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5.9 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5.5.10 病房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
5.5.11 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2 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3 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
4 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
5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
6 单床间不应小于12.00m2。
5.5.12 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2 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
3 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
4 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5 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13 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
2 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
3 妇科、产科两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间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应分别设置。
4 产科宜设手术室。
5 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卫生间。
6 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
7 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4.80m。
8 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9 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应与其他区域分隔。
10 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
5.5.14 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邻近分娩室;
2 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婴儿室、隔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
3 婴儿间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4 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间的措施;
5 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
5.5.15 烧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
2 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
5.5.16 血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 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道。
4 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5 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5.4条规定,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6 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并应设置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
5.5.17 血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自成一区;
2 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物处理、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m。
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5.6.1 生殖医学中心应设诊查、B超、取精、取卵、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检查、妇科内分泌测定和精子库等用房。
5.6.2 生殖医学中心可设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用房。
5.6.3 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应满足医院卫生学要求。
5.7 手术部用房
5.7.1 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的有关规定,手术部应分为一般手术部和洁净手术部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有关规定设计。
5.7.2 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的急诊、介入治疗科、重症监护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应室、血库等路径便捷;
2 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3 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4 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
5 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5.7.3 手术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苏醒、换床、护士室、麻醉师办公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2 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敷料制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属等候等用房。
5.7.4 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5.7.4的规定。
2 每2间~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5.7.5 推床通过的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1.40m,且宜设置自动启闭装置。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遮阳措施。
5.7.6 手术室内基本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手术医生对面墙上;
2 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宜与手术室地面中心点相对应。患者头部不宜置于手术室门一侧;
3 净高宜为2.70m~3.00m;
4 设置医用气体终端装置;
5 采取防静电措施;
6 不应有明露管线;
7 吊顶及吊挂件应采取固定措施,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
8 手术室内不应设地漏。
5.8 放射科用房
5.8.1 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和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
2 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
5.8.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
2 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
3 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
5.8.3 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
5.8.4 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0m×5.40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0m×6.00m。
5.8.5 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
5.8.6 透视室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0.60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0.40m。
5.8.7 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5. 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
5.9.1 磁共振检查室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并应设置在底层;
2 应避开电磁波和移动磁场的干扰。
5.9.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扫描、控制、附属机房(计算机、配电、空调机)等用房;
2 可设诊室、办公和患者更衣等用房。
5.9.3 扫描室应设电磁屏蔽、氦气排放和冷却水供应设施。机电管道不应穿越扫描室。
5.9.4 扫描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的净宽宜为0.90m,并应满足设备通过。磁共振扫描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0.80m。
5.9.5 磁共振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用的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采取屏蔽措施。机房选址后,确定屏蔽措施前,应测定自然场强。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5.10.1 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其中治疗机房应集中设置。
5.10.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治疗机房(后装机、钴60、直线加速器、γ刀、深部X线治疗等)、控制、治疗计划系统、模拟定位、物理计划、模具间、候诊、护理、诊室、医生办公、卫生间、更衣(医患分开设)、污洗和固体废弃物存放等用房;
2 可设会诊和值班等用房。
5.10.3 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
5.10.4 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γ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且有用线束照射方向应尽可能避免照射在迷路墙上。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10.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后装γ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的规定设计。
5.11 核医学科用房
5.11.1 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2 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3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4 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
5.11.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2 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3 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5.11.3 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1.4 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理后排放。
5.11.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2 介入治疗用房
5.12.1 介入治疗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且应与急诊部、手术部、心血管监护病房有便捷联系;
2 洁净区、非洁净区应分设。
5.12.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心血管造影机房、控制、机械间、洗手准备、无菌物品、治疗、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2 可设置办公、会诊、值班、护理和资料等用房。
5.12.3 介入治疗用户应满足医疗设备安装、室内环境的要求。
5.12.4 防护应根据设备要求,按现行国家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3 检验科用房
5.13.1 检验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应符号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区布置;
2 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
5.13.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实验、细胞检查、血清免疫、洗涤、试剂和材料库等用房;
2 可设更衣、值班和办公等用房。
5.13.3 检验科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试剂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5.13.4 细菌检验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5.13.5 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检验标本应设废弃消毒处理设施。
5.13.6 危险化学试剂附近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
5.13.7 实验室工作台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5.14 病理科用房
5.14.1 病理科用房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
5.14.2 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房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5.14.3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取材、标本处理(脱水、染色、蜡包埋、切片)、制片、镜检、洗涤消毒和卫生通过等用房;
2 可设置病理解剖和标本库用房。
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5.15.1 超声、电生理、肺功能检查室宜各成一区,与门诊部、住院部应有便捷联系。
5.15.2 功能检查科应设检查室(肺功能、脑电图、肌电图、脑血流图、心电图、超声等)、处置、医生办公、治疗、患者、医护人员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5.15.3 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宜有隔断设施。
5.15.4 心脏运动负荷检查室应设氧气终端。
5.16 内窥镜科用房
5.16.1 内窥镜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
2 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置。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置。
5.16.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内窥镜(上消化道内窥镜、下消化道内窥镜、支气管镜、胆道镜等)检查、准备、处置、等候、休息、卫生间、患者和医护人员更衣等用房。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
2 可设观察室。
5.16.3 检查室应设置固定于墙上的观片灯,宜配置医疗气体系统终端。
5.16.4 内窥镜科区域内应设置内镜洗涤消毒设施,且上、下消化道镜应分别设置。
5.17 理疗科用房
5.17.1 理疗科可设在门诊部或住院部,应自成一区。
5.17.2 理疗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的有关规定。
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
5.18.1 输血科(血库)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并宜邻近手术部;
2 贮血与配血室应分别设置。
5.18.2 输血科应设置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5.19 药剂科用房
5.19.1 药剂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
2 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房间;
3 门诊、急诊药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
4 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5.19.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2 住院药房应设摆药、药库、发药、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3 中药房应设置中成药库、中草药库和煎药室;
4 可设一级药品库、办公、值班和卫生间等用房。
5.19.3 发药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20m。
5.19.4 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量药的库房,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5.20.1 中心(消毒)供应室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重症监护和介入治疗等功能用房区域有便捷联系;
2 应按照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布置,并应按单向流程布置,工作人员辅助用房应自成一区;
3 进入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的人员均应卫生通过。
5.20.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染区应设收件、分类、清洗、消毒和推车清洗中心(消毒)用房;
2 清洁区应设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性用品库、卫生材料库和器械库等用房;
3 无菌区应设无菌物品储存用房;
4 应设办公、值班、更衣和浴室、卫生间等用房。
5.20.3 中心(消毒)供应室应满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要求。
5.21 营养厨房
5.21.1 营养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宜邻近病房,并与之有便捷联系通道;
2 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3 应避免营养厨房的蒸汽、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4 平面布置应遵守食品加工流程。
5.21.2 营养厨房应设置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荤熟食、回民灶、库房、配餐、餐车存放、办公和更衣等用房。
5.22 洗 衣 房
5.22.1 洗衣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并应按工艺流程进行平面布置;
2 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3 宜单独设置更衣间、浴室和卫生间;
4 设置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层的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的干扰;
5 工作人员与患者的洗涤物应分别处理;
6 当洗衣利用社会化服务时,应设收集、分拣、储存、发放处。
5.22.2 洗衣房应设置收件、分类、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烫平、缝纫、贮存、分发和更衣等用房。
5.23 太 平 间
5.23.1 太平间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
2 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
3 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1%~2%计算。
5.23.2 太平间应设置停尸、告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
5.23.3 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5.23.4 太平间设置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
5.24 防火与疏散
5.24.1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4.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4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5.24.3 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5.24.4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
5.24.5 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6.1.2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医院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医院性质,以及部门、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在全院或局部实施采暖与通风、普通空调或净化空调。
7.1.2 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以热水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供水温度不应大于85℃。散热器应便于清洗消毒。
7.1.3 符合本规范表7.2.2规定的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应采用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采暖,且应采取防护、防尘措施。
7.1.4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按表7.1.4的规定选取。
7.1.5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中庭内不宜有遮挡物,当有遮挡物时宜辅之以机械排风。气候条件适合地区,可利用穿堂风,应保持清洁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
7.1.6 凡产生气味、水气和潮湿作业的用房,应设机械排风。
7.1.7 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室内空调设计参数、医疗设备、卫生学、使用时间、空调负荷等要求合理分区;
2 各功能区域宜独立,宜单独成系统;
3 各空调分区应能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医院感染;
4 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成一个系统。
7.1.8 无特殊要求时不应在空调机组内安装臭氧等消毒装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气处理装置。
7.1.9 空调机组宜设置在便于日常检修及更换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
7.1.10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医疗用房的送风量不宜低于6次/h。
7.1.11 集中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5%的过滤设备。
7.1.12 当室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值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二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时,新风采集口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器,当室外PM10超过年平均二级浓度限值时,应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
7.1.13 医疗用房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40m3/h,或新风量不应小于2次/h。对人员多的场所,经过经济和技术比较,宜变新风量运行。
7.1.14 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1.15 没有特殊要求的排风机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
7.1.16 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在保障诊疗与感染控制的前提下,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1.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8.1.2 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
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
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9 智能化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医院应根据需求进行智能化系统总体架构设计,并应满足医院总体规划要求。
9.1.2 智能化系统的子系统设置应满足医院应用水平及管理模式要求,并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9.1.3 智能化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等的有关规定。
10 医用气体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1.1 医用气体系统应根据医疗需求设置。
10.1.2 气源站应根据医院总体规划确定。医用气体管道布置应合理。
10.1.3 医用废气的排放不应对医院及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11 蒸气系统
11.0.1 医院宜设置蒸气系统。蒸气可用于消毒供应、食品加工、配餐、洗衣、生活热水换热、污洗、空气加湿等。当消毒供应、空气加湿采用蒸气时,应在使用点前的管道上设置过滤除污装置。
11.0.2 中心(消毒)供应室消耗蒸气的量宜按2kg/h·床~2.5kg/h·床计算,其他的蒸气用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中心(消毒)供应室蒸气凝结水宜集中回收处理后,排至城市污水。
11.0.3 蒸气供应压力应符合表11.0.3的规定。
11.0.4 蒸气、蒸气凝结水管道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有关设备、管道和附件的保温计算、材料选择及结构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设计。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文件说明: